王某与某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——成功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
案件类型:劳动争议(民事)
王某于2021年入职某用人单位,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月工资8000元,劳动合同期限3年,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,且自2023年3月起,拖欠王某工资共计4个月,合计32000元。王某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社保、支付拖欠工资无果,且用人单位以王某“工作效率低下”为由,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王某委托我方律师申请劳动仲裁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律师接受委托后,协助王某收集劳动合同、工资银行流水、考勤记录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,明确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: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32000元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(2个月工资),并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社会保险。仲裁过程中,律师重点阐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、未缴纳社保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明确我方仲裁请求的合法性。最终,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我方全部仲裁请求,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拖欠工资32000元、经济补偿金16000元,并限期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。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,律师继续代理王某参与诉讼,提交补充证据,坚持我方主张,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,维持仲裁裁决,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。